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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产品认证实施指南

 

环保产品认证实施指南

 

 

1 引言

1.1为保证开展环境保护产品(以下简称环保产品)认证工作的质量,加强环保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规范环保产品认证工作,制定本指南。

1.2本指南是环保产品生产企业自愿申请环保产品认证、获取环保产品认证应遵守和满足的通用要求。

1.3本指南供认证中心开展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作时使用,也供境内外企业申请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时使用。

1.4本指南包括环保产品认证申请、受理、认证实施、发证、认证后监督管理及复评等内容。

1.5 环保产品认证模式一般采用“产品检验+工厂(现场)检查+认证后监督”。

2 环保产品认证程序图(见图2-1

3 环保产品认证程序

3.1认证申请条件和材料

3.1.1申请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基本条件

1)申请单位法律地位明确,持有合法的法人执照证书;

2)申请方(受检查方)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体系,并符合-GK-305《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3)产品属国家推行的或推行的开展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产品种类目录范围;

4)产品质量稳定可靠,能正常批量生产,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售后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保证供应;

5)产品依据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并可满足确认的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

3.1.2申请方(受检查方)提交正式申请材料,包括:

1)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及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已经当地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产品企业标准;

4)申请认证产品工厂质量保证管理文件;

5)产品生产的工艺流程图,并标明(说明)关键质量控制点和控制参数;

6)申请产品的主要用户名录及联系方式,两个以上的用户意见;

7)属国家强制管理的产品,应附相关批准文件(如环境监测仪器类产品,应有国家批准的制造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8)产品介绍材料,包括:

1)工作原理及产品结构图;

2)关键元器件和主要原材料清单及说明;

3)中文使用说明书和产品维修手册;

4)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说明;

5)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一致性说明及其差异说明;

9)其他需要的文件。

3.1.3认证申请指南等公开文件的索取

凡有意申请环保产品认证的单位,可向认证中心或认证中心设在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事机构索取下列公开文件;

1)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程序指南;

2)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申请文件(申请书;认证变更申请书;认证扩项申请书;境外企业申请书)

3)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4)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5)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检查评审报告;

6)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收费办法;

7)环保产品认证合同;

8)环境保护产品认证保密规定;

9)认证中心简介;服务方针;公正性声明。

3.2认证申请与受理

3.2.1认证申请

申请单位按照本指南要求向/设在各地的办事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及3.1.2条要求的材料,/各办事机构对报送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进行初步确认,符合要求的同时通知申请单位向缴纳申请(含文件审核)费。

3.2.2确认申报材料

3.2.2.1 对企业所填报的申请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型式审查,并对申请认证产品是否属于开展认证范围进行确认。

3.2.2.2对产品明示标准的确认

1)依照发布的环保产品认证用标准/技术要求目录中所确定的产品标准,对申请方提交的产品明示标准进行确认。

2)申请方的产品明示标准应是下列范围的标准:

a ISO/IEC及其它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

b) 国家标准;

c) 行业标准;

d) 已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e) 国外标准(仅限境外企业)。

3)产品明示标准规定的相关技术性能指标应达到或优于环保产品认证用标准/技术要求相应技术性能指标的水平。

3.2.2.3产品明示标准中相关性能指标的符合性确认

1)申请单位应按产品明示标准的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并应提交重要检验/试验项目(如出厂检验项目)的检验/试验报告或检验/试验结果;

     2)检验/试验应按相应产品明示标准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试验结果的判定应按相应产品明示标准中规定的判定规则进行;

     3) 提交的检验/试验报告或检验/试验结果应在两年有效期内。

3.2.3受理认证申请

3.2.3.1受理认证申请程序

    1)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齐备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环保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

    2)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尚不充分的,将与申请方联系(电话、传真等通讯手段),通知其在规定的30天内补充有关材料或进行相应整改,必要时发出《申请材料补充通知书》。若申请方未能按要求在30, 天内补充/完善所需的材料并未做任何解释和说明,则认为申请单位自愿撤消本次申请。

3)对不符合环保产品认证申请条件和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发出《不受理环保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2.3.2签订《环保产品认证合同书》

随同《受理环保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还将发出《环保产品认证合同书》(一式两份),确定认证范围(产品名称、型号,受检查方/制造厂)、工厂检查及产品抽样完成日期、认证付费要求和时机、双方责任和义务等内容。同时通知申请单位认证费用预算。如申请单位对合同内容及认证费用预算无异议,应在实施工厂检查前完成认证合同书的签订工作。合同书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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