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水产品认证基本条件
一、认证申请
1.申请节水产品认证的基本条件
(1)申请节水产品认证的企业及其产品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②受检查方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符合CCEC/TO3《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③产品属国家颁布的可开展节水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范围。
④产品按规定具有生产许可证,质量稳定可靠,能正常批量生产,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售后的优良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保证供应。
⑤产品依据相关《节水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产品标准和技术指标组织生产。
⑥产品节水性能符合相关《节水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产品标准和技术指标的要求。
⑦相关《节水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其他要求。
(2)为证实申请方符合申请节水产品认证的基本条件,申请方在向CSC提交《节水产品认证申请书》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注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②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③产品标准及相应产品型式试验报告、质量合格证明;
④包含产品节水指标的检验报告(若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中含有相应内容,只须作出说明,不必提供此项材料);
⑤用户评价报告;
⑥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相关文件。
2.确认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的确认。
(1)对产品明示标准的确认
①对申请方提交的产品明示标准进行确认。
②申请方的产品明示标准应是下列范围的标准:
a.ISO/IEC及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
b.国家标准;
c.行业标准;
d.已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e.国外标准(仅限境外企业)。
③产品标准确认原则:
a.产品标准符合节水产品认证用标准;
b.产品标准水平应达到或超过节水产品认证用标准中相应标准的水平;
c.标准应具备完整性、先进性和协调性。
④申请方应依据产品明示标准进行产品型式试验以及产品质量检验并提交拟认证产品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2)产品节水性能指标以及检验报告的确认
①申请方应提供产品节水性能指标以及检验报告。
②对申请方的节水性能指标以及检验报告进行初步确认。
3.受理认证申请
(1)受理认证申请程序
对申请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节水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给定认证项目编号。
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尚不充分的,通知其补充有关材料或进行相应整改,必要时发出《申请材料补充通知书》,直至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符合要求为止。若申请方未能按要求在30天内补充、完善所需的材料并未作任何解释和说明,则认为申请方撤销本次申请。
对不符合节水产品认证申请条件和要求的,发出《不受理节水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与申请方签订《节水产品认证合同书》
受理后,签订《节水产品认证合同书》确定认证范围(产品名称、生产厂、产品商标)、双方责任和义务等内容。合同书一般有效期为四年,如果认证范围(包括认证产品类型、生产厂家等)没有变更,每次扩大认证时不再另签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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