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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起重机械鉴定评审细则

TS起重机械鉴定评审细则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条件鉴定评审细则
一、基本条件的评审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 评审要点 考核方法 评价方法
1.
机构 营业执照 1.1 查看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应与提出申请时递交的复印件一致,核对注册资金应与申请施工范围对应要求相适应。 现场核实。 *不满足要求时停止评审。
 税务登记证 1.2 查看施工单位税务登记证应齐全,正本应与提出申请时递交的复印件一致,应有独立的财务帐号。  
 法人条码证书 1.3 应有法人条码证书并记录施工单位机构代码  
2.
人员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2.1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了解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对承担相应施工的起重机械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全责。授权代理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限等内容。 检查文件及现场座谈。 *对不满足评审要点中的要求判为不符合,或确定能满足要求的最高施工等级。
 技术负责人 2.2 最高管理者应在本单位管理层中任命一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承担的特种设备施工中的技术审核工作,其职称、专业、工作经历应能满足《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施工单位基本条件》的规定;应掌握所从事的起重机械施工作业的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情况;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技术人员 2.3 各类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技术人员的职称、专业、工作经历及配置数量应满足《施工单位基本条件》中的规定,并应经过有关技术培训。  
 检验人员 2.4 专职检验人员的数量应满足《施工单位基本条件》中的规定,
并应取得相应的资格。  
 作业人员 2.5 各类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持相应作业项目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的数量及其资格应满足《施工单位基本条件》中的规定,且各工种人员比例合理。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 评审要点 考核方法 评价方法
3.
基础设施提供 工作场所 3.1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申请改造资格的单位还应具有满足其改造作业需要的厂房与场地。  实地考察施工单位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场所、作业厂房与场地、设备和工具的储存场所,零配件仓库等)。     *对不满足评审要点中的要求判为不符合,或确定能满足要求的最高施工等级。
 设备和
工具 3.2  应配备满足申请施工需要的设备、工具。
一般应具有以下设备和工具:
 
起吊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必要的机加工设备,手动葫芦,千斤顶,力矩扳手,常用钳工工具,电工工具,轨道校正工具,加注润滑油工具,各类必要的吊具、夹具,改造作业必备的工装等。
申请改造作业的单位还应符合附件1的要求。
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中的土建、起重和脚手架架设等专项业务,可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委托给具备相应能力并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时,上述业务采用外包形式完成的,施工单位的相应能力仅考核其控制外包单位工作质量的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具体在采购控制中审查) 按申证范围,检查其现有设备和工具的能力(可检查设备档案并进行现场核实)。     *对不满足评审要点中的要求判为不符合,或确定能满足要求的最高施工等级。
  3.3  设备和工具应完好。
3.4  设备和工具应与施工作业能力相适宜。     现场抽查设备和工具3台,其能力通过现场验证进行确定。     *不满足评审要点中的要求判为不符合,或确定能满足要求的最高施工等级。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 评审要点 考核方法 评价方法
3.
基础设施提供 检测设备 3.5  应配备满足申请施工范围需要的计量器具、检验、测试仪器和设备(以下简称检测设备)。一般应具有以下检测设备(验收检验必须具备的):
 
经纬仪,框式水平仪,声级计,水准仪,转速表,钢卷尺,百分表,内外径千分尺,高度千分尺,深度千分尺,齿轮千分尺,游标卡尺,布氏硬度计,测厚仪,钢板尺,钢丝,重锤,等高块,超声波或X射线探伤仪,磁粉探伤仪,万用表,兆欧表,塞尺。
      按其申请的施工作业范围,检查其现有检测设备的配备情况。     *对不满足评审要点中的要求判为不符合,或确定能满足要求的最高施工等级。
  3.6 检测设备的性能精度应满足检验要求。 抽取3台检测设备进行检验,验证检测设备能力。     *对不满足评审要点中的要求判为不符合,或确定能满足要求的最高施工等级。
4.
施工业绩 复查换证申请业绩验证 4.2提出《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复查换证申请的施工单位,其提出申请的上一个年度的施工业绩应达到《规则》中《年度业绩要求》的规定。
注: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仅承担本单位制造设备的施工而申请相关资格的,可不受上述业绩限制。 对应施工单位上报的申请业绩清单,现场检查相应的施工合同、完工验收报告等文件和记录,必要时直接与业主联系确认。 *对不满足业绩要求的判为不符合,评审机构向受理机构报告。
 取证后近5年累计业绩验证 4.3取得《许可证》后的施工业绩应达到《规则》中《施工单位基本要求》的规定。
注: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仅承担本单位制造设备的施工而申请相关资格的,可不受上述业绩限制。 检查取证后的上一周期5年内的业绩 *对不满足业绩要求的判为不符合,评审机构向受理机构报告。

注:新取证单位不考核“4.施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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