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专项条件
2.1 大型高压容器(A1)
2.1.1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注5)
具有冷卷厚度不小于150mm的卷板机(锻焊结构的容器制造单位具有直径不小于5m、高度不小于2m的机加工设备)、单台额定起重量不小于200t的起重设备和规格不小于10m×5m×5m(长×宽×高)的热处理炉。
注5:产品范围限多层压力容器的,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要求可以适当降低。
2.1.2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具有透照能力不小于150mm 的 X 射线检测装置或者TOFD检测仪器。
2.2 其他高压容器(A2)
具有冷卷厚度不小于30mm 的卷板机(非焊接结构的除外)和单台额定起重量不小于20t的起重设备。
2.3球罐(A3)(注6)
2.3.1人员
同时具有板材对接焊缝平、立、横、仰位置焊合格项目的焊工不少于8人。同时具有管板角焊缝立、横、仰位置焊合格项目的焊工不少于2人。
2.3.2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具有满足现场组焊所需要的焊机房、保证温度和湿度的焊材库房及焊材烘干和保温设备;
(2)具有保证施焊条件的措施和设施;
(3)从事球罐现场整体热处理的单位,还应当具有整体热处理的能力和相应的工装设备。
2.3.3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1)具有现场射线检测作业所需要的安全防护及警戒设施和措施,处理底片的暗室设施;
(2)具有满足储罐几何尺寸、柱腿垂直度、基础充水沉降等项目的检测器具和手段。
注6:从事超大型中低压非球形压力容器现场制造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相应制造资质外,还应当满足球罐(A3)基本条件及专项条件的要求。A3 条件由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核查。
2.4 非金属压力容器(A4)
2.4.1石墨制压力容器
2.4.1.1人员
(1)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粘接和浸渍作业人员至少各 2人;
(2)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石墨容器质量专职检验人员和材料理化性能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材料理化性能检验人员应当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
2.4.1.2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具有满足石墨块等材料烘干、切割的专用设备,有粘接拼接的专用工装夹具,具有确保加工精度的切削和钻孔设备;
(2)具有满足石墨浸渍、热固化的成套设备。
2.4.1.3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具有满足石墨材料检验的试验装置,实验室条件、仪器设备满足有关质量、检验标准的要求。
2.4.2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包括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
2.4.2.1人员
(1)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缠绕作业人员和粘接 (手糊)作业人员至少各2人;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还应当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热塑性塑料焊接人员不少于2人;
(2)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质量专职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还需要配备具有热塑性塑料质量检验能力的专职检验人员至少1人;
(3)具备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或者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材料理化性能检验能力的制造单位,应当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理化性能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
2.4.2.2设计能力
(1)具备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的设计能力;
(2)配备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其中助理工程师不少于3人、工程师不少于2人。
2.4.2.3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具备满足许可范围的纤维增强塑料或者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全部工艺过程的制造能力;
(2)具有满足许可范围的各种规格产品制造的各型号模具、微机自动控制纤维缠绕生产线(包括制衬机、固化机、缠绕机和脱模机 )、切割设备、打磨设备和搅拌罐、喷枪等原材料搅拌混合设备以及组装环等工装夹具;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还应当具有塑料焊接设备。
2.4.2.4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具有纤维增强塑料和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材料检验的试验装置,实验室条件、仪器设备应当满足有关质量、检验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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