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专项条件
2.1 锅炉(A)
2.1.1人员
(1)配备产品设计开发的人员,并且有完整的A级锅炉产品设计经验,包括结构设计、强度计算、热力计算、水动力计算等能力;
(2)具备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并且有足够的将图样转化为实际制造工艺的人员;
(3)焊工持证项目至少包括埋弧自动焊、气体保护焊和焊条电弧焊等焊接方法,焊工持证项目一般不少于50人项;
(4)配备A级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专职检验人员不少于5人;
(5)配备A级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金相检验和理化检验人员。
2.1.2设计能力
具有与A级锅炉产品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和转化工艺的能力。
2.1.3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具有与A级锅炉产品焊接工艺相适应的预热设备和工装。
具有与A级锅炉产品制造相适应的以下设备,并且锅筒制造设备、膜式壁生产线和蛇形管生产线 3 类设备应当具备其中的2类设备:
(1)锅筒制造设备,包括冷卷厚度不小于46mm的卷板机、坡口加工设备,锅筒热处理炉(外委的不要求);
(2)膜式壁生产线,包括扁钢精整、管子除锈设备、多头自动焊接设备、平整设备和成排弯曲设备;
(3)蛇形管生产线,包括切割、坡口加工等管端成形设备,自动热丝TIG或者TIG加 MIG等管子对接焊接设备,在线焊缝射线检测仪器,弯管机、管料架等制造设备,以及工装和检测平台;
(4)集箱制造设备,包括切割设备、坡口加工设备,氩弧焊、埋弧自动焊和焊条电弧焊焊接设备,在线预热设备,集箱热处理炉 (外委的不要求)。
2.1.4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1)设置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金相、理化性能检验室,具有金相检验装置、化学分析装置、力学性能测试装置、冲击试样的检验装置,外委的不要求;
(2)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射线检测仪器、可记录的超声检测仪器,外委的不要求;
(3)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耐压试验装置不少于3台(套);
(4)具有合金钢产品检验需要的现场光谱检测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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