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1)加工设备,包括切割下料设备、剪切设备、冲压设备、折弯设备、钻孔设备、焊接或者其他连接方式加工设备;
(2)起重转运设备(杂物电梯除外);
(3)加工垂直电梯门板、轿厢和轿架的工装与模具;
(4)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总装调试工装,包括基准定位工装、导轨支架 (支撑板)定位工装、梯级踏板装配定位工装、扶手栏板夹紧件定位装配工装、上下部回转装置装配工装、梳齿板及前沿板安装用工装;
(5)施工设备,包括起重设备、电动工具 (包括手电钻、电锤或者冲击钻、角向砂轮磨光机、砂轮切割机 )、电工工具、导轨校正仪器或者量具、常用通讯工具以及施工工艺文件中采用的其他设备。
安装单位应当具有前款第 (5)项要求的施工设备。
4. 检测仪器
生产单位应当具有表2要求的以下检测仪器 (注3):
(1)电梯振动和起制动加减速度测试仪器;
(2)绝缘电阻检测仪器、交直流电压检测仪器、交直流电流检测仪器;
(3)转速或者速度检测仪器、噪声检测仪器、照度测量仪器、温度及温升测量仪器、计时器具;
(4)物体质量(重量)称量器具;
(5)推力及拉力测量器具、紧固件扭矩测量器具;
(6)金属和橡胶硬度检测仪器、表面粗糙度检测器具;
(7)漆膜(涂层)厚度测量器具、金属厚度测量器具;
(8)钢丝绳探伤仪器;
(9)钢丝绳张力测试仪器;
(10)接地电阻测试仪器、激光测距仪;
(11)耐电压检测仪器;
(12)液压系统压力测量仪器。
表2 检测仪器
注3:按照规定需要进行检定、校准的检测仪器,应当检定、校准合格;下同。
5.试验装置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符合表3 要求的试验装置。
表3 试验装置
6.工作外委
(1)垂直电梯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轿厢(含轿架)制造、控制柜组装的能力;
(2)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控制柜及整梯组装的能力,整梯组装不允许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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