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索道生产单位许可条件(基本条件)
1.人员
(1)生产单位应当任命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客运索道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活动中的技术工作;
(2)制造单位应当在管理层中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并且根据申请项目,配备并任命设计(含安装、修理、改造方案设计 )、工艺、材料与零部件、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电控系统制作、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 (安装、修理、改造)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3)安装单位应当在管理层中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并且根据其申请项目,任命工艺、焊接、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 (安装、修理)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4)生产单位应当任命项目负责人,负责客运索道施工现场的技术指导、协调工作。
2.工作场所
生产单位应当具有满足日常工作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符合表1要求的厂房和仓库。
表1制造单位厂房和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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