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许可条件
C1 法定资格与注册资金 C1.1 法定资格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C1.2 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符合表C-1的要求。 表C-1 注册资金 许可项目 数额(单位:万) 类别 品种 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 叉车 2000 搬运车 1000 牵引车/推顶车 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 内燃/蓄电池观光车 2000 注C-1:营业执照上无注册资金信息的应提供法人的资产证明。
C2 人员 C2.1 管理人员 (1)技术负责人1名,具备机电类高级工程师职称(有从事防爆制造的,应具有防爆制造工作经验); (2)质量保证工程师1名,具有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应为公司管理层人员; (3)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从事相关工作,接受过所在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培训。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设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岗位,但每个系统责任人员最多只能作为相关的两个岗位的责任人员。至少应设立设计、工艺、材料、焊接、热处理(必要时)、无损检测(必要时)、理化检验、液压电气系统、检验与试验、安装调试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
C2.2 技术人员 技术人员数量要求应符合表C-2的要求。 表C-2 技术人员数量 许可项目 人数 类别 品种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叉车 10 搬运车 5 牵引车/推顶车 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 内燃/蓄电池观光车 10 注:具备机械、电气类相近专业,取得工程师以上职称,至少1名高级工程师 无相应职称时,可以按照下表C-3的原则进行职称比照。 表C-3 职称比照表 职称 博士毕业生 硕士毕业生 大学本科毕业生 大专毕业生 高级 工程师 理工类专业毕业,从事机械或电气技术工作满5年 理工类专业毕业,从事机械或电气技术工作满7年 理工类专业毕业,从事机械或电气技术工作满10年 理工类专业毕业,从事机械或电气技术工作满12年 工程师 理工类专业毕业,从事机械或电气技术工作满2年 理工类专业毕业,从事机械或电气技术工作满3年 理工类专业毕业,从事机械或电气技术工作满6年 理工类专业毕业,从事机械或电气技术工作满8年
C2.3 工艺人员 工艺人员数量要求应符合表C-4的要求。 表C-4 工艺人员数量 品种
人员 叉车 搬运车 牵引车(推顶车) 内燃(蓄电池)观光车 工艺人员 3名 2名 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熟悉工艺知识,从事相关工作不低于5年
C2.4 检测人员 检测人员数量要求应符合表C-5的要求。 表C-5 检测人员数量 许可项目 人数 类别 品种 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 叉车 5 搬运车 3 牵引车/推顶车 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 内燃/蓄电池观光车 3 注:根据公司制造规模设置检测岗位,但进货、制造过程和整车出厂检测至少各有一名人员,至少1名工程师 C2.5 焊工 焊工数量要求应符合表C-6的要求。 表C-6 焊工数量 许可项目 人数 类别 品种 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 叉车 10 搬运车 5 牵引车/推顶车 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 内燃/蓄电池观光车 5 注:制造地在境内的应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焊工作业证,制造地在境外的按所在国或地区要求取得相关资质 C2.6 电工 电工数量要求应符合表C-7的要求。 表C-7 电工数量 许可项目 人数 类别 品种 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 叉车 3 搬运车 2 牵引车/推顶车 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 内燃/蓄电池观光车 3 注:应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电工证
C2.7 作业人员 作业人员2名,与制造产品相应的驾驶人员,持有质监部门颁发的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C3 场地、设备和检测仪器 C3.1 厂房 厂房面积应当符合表C-8的要求。 表C-8 厂房面积 许可项目 面积(m2) 类别 品种 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 叉车 3000 搬运车 2000 牵引车(推顶车) 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 内燃(蓄电池)观光车 2000 C3.2 办公用房、场地设备、检测仪器 办公用房、场地设备、检测仪器应当符合表C-9的要求。 表C-9 办公用房、场地设备、检测仪器 产品 名称 场 地、 设备 、检测 仪器 叉车 搬运车 牵引车 (推顶车) 内燃(蓄电池)观光车 场地 办公 满足安置所有办公人员、储存相关资料的办公室面积。 试验 场地 (1)直线跑道:宽度不小于5m,内燃车辆跑道长度不小于100m,蓄电池车辆跑道长度不小于60m; (2)试验坡道:具有与产品设计相同坡度的坡道,设计坡度≥15%的还应有15%坡度的坡道; (3)不少于300 m2与产品相适应的的试验场地。
续表 产品 名称 场 地、 设备 、检测 仪器 叉车 搬运车 牵引车 (推顶车) 内燃(蓄电池) 观光车 设备 生产 设备 (1)焊接设备:具有满足申请产品生产需要的焊接设备; (2)机加工、折弯设备、下料设备:自制件机加工设备能够满足申请产品生产和图纸技术要求; (3)装配用起重设备:装配用起重设备安全可靠且与申请产品的规格相适应;(4)涂装设备:涂装设备应满足申请产品有关的技术要求,并具有相应的人员、环境实施保护的措施; (5)钢材预处理设备:具有满足申请产品生产需要的钢材预处理设备(磷化、酸洗或抛丸设备之一)。 工装 车架、门架、护顶架、货叉架等焊接工装、机加工装、涂装工装、流转运输工装、装配工装。 车架等焊接工装、机加工装、涂装工装、流转运输工装、装配工装。应能满足生产的基本要求。 检测仪器及设备 声级计、转速表、红外测温仪、绝缘电阻表(适用于蓄电池车辆)、操作力测力计、千分尺、百分表、扭矩扳手、轮胎气压表、秒表、钢卷尺、角度仪、理化检验仪器(可分包)、无损检测仪器(可分包)、液压系统压力测试仪表(具有液压系统的车辆)、电压电流测试仪表、与申请产品相适应的标准载荷、制动距离测试器具或仪器设备。
C4 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技术文件 C4.1 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 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与其申请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至少包括表C-10规定的资料,并且是有效版本:
★API认证★CCCF认证★特种设备许可证★重庆API认证★重庆CCCF认证★重庆LA认证★重庆CPA认证★重庆特种设备许可证★重庆能源体系认证★重庆TL9000认证★四川API认证★四川CCCF认证★四川LA认证★四川CPA认证★四川特种设备许可证★四川能源体系认证★四川TL9000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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